才女作家林奕含疑遭補教名師陳星(本名陳國星)誘姦案,台南地檢署經過113天偵察,今天上午10點召開記者會,宣布「不起訴」處分。檢方經傳喚陳星與林奕含家人、精神科醫師、閨蜜、同學等人,並從陳星與林奕含的電信帳單紀錄及林奕含近10年來的就醫病歷中,抽絲剝繭,今偵查終結,認陳星無具體犯罪事證,為不起訴處分,以下為本刊整理的七個不起訴關鍵。1.林奕含已身故由於南檢已無法取得林女以被害人身分的筆錄陳述,本案於林女父母與陳星對有無妨害性自主等犯行,只能各執一詞,相關事實只能仰賴其他客觀的直接、間接證據存在,才能明確評斷認定。2.陳星提出通聯紀錄,證明交往時間點五月二十二日,本刊直擊陳星與女友人在南港的遠傳電信申請2008年至2009年的電話帳單記錄,成為陳星證明與林奕含交往時間點的重要證據,林女與陳星有通聯記錄始於2009年5月,由陳星撥出給林女,當時林女已滿18歲,陳星並無涉嫌與未滿14歲或16歲之女子為性交行為等罪。 3.陳星與林奕含的補習班師生關係結束在前,發生性行為在後南檢依照林奕含部落格文章內所提及之「8月11日」之日期、林女之父母和閨密等人的證詞,認為兩人交往發生性行為時間點為98年8月,此時林奕含早已結束在補習班的課業,陳星對林的學業成績與大學學測結果應無任何監督權勢、脅迫性交的可能。4.友人提供林奕含早期創作小說,情節更貼近林女的親身經歷南檢認為閨密A4所提供之林奕含五萬字小說《初戀》電子檔,該書女主角之姓名亦為「房思琪」外,情節以高中女學生為主角描述,與某補習班年長已婚之國文老師合意交往,小說內所使用之許多詞彙,均與《房思琪的初戀樂園》及其部落格文章中相似,認為《初戀》是《房思琪的初戀樂園》之原始架構版本,其中對性交行為的描寫,是以雙方合意之觀點書寫。5.林奕含向閨密介紹「陳星是我男朋友!」南檢表示,A4,就是世世,曾與林奕含、陳星與另一名閨密A8一起在華山吃披薩,當時林向她們介紹「陳星是我男朋友」,兩人互動就像一般情侶;A8也向檢方表示,林奕含向她提及與陳星發生關係時,並無被迫,林父也向檢方證實,A4與A8是林奕含交情至為親密深厚的閨密。6.林奕含相關醫療紀錄未提及遭受性侵林奕含自2008年12月高二下學期,開始在台大就診,至2009年11月第一次發病台大住院,其醫療紀錄均未提及遭受性侵害,林女對醫生表示,她有長期偏頭痛及憂鬱症等病症,因為自醫學院休學,希望成為作家之志趣、與陳星相戀等事未獲父母認同,與父母關係緊張,並與父母發生衝突後服藥過量,經送急診治療並才住於精神部病房。 7.無其他被害人台南地檢署分案調查迄今,均無其他被害人以任何方式,直接或間接至本署告發陳星涉嫌妨害性自主,台南地檢署調取陳星最新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資料,均未見陳星有所涉犯行的報案紀錄。 (撰文:洪玲玲)

 

南檢偵查結束,傳喚林奕含多名閨密,表示林與陳星為男女朋友交往。翻攝畫面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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